澳門民商法研究學社

為公佈的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,存放於本署之“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”第1/2018/ASS檔案組第38號,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。

澳門民商法研究學社

章程

第一章

名稱、會址及宗旨

第一條

名稱

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門民商法研究學社”,中文簡稱為“民商法研社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 de Estudos de Direito Civil e Comercial de Macau”,英文名稱為“Associ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Research of Macau”。

第二條

會址

第三條

宗旨
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宗旨為:

(一)廣泛深入地研究澳門民商法,完善澳門民商法理論的建立與發展,為澳門法制建設與法律改革作出貢獻。

(二)向澳門及外地居民普及澳門民商法知識。

(三)與內地、香港、臺灣及外地的專家學者進行民商法的比較研究及學術交流。

第二章

會員、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
第四條

會員資格

在讀法學士、法學專業畢業生或具備良好法律專業認識的人士,凡贊同本會宗旨,認同本會章程者,均可根據本會內部規章規定的程序申請為本會會員。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及會長加簽認可,繳交入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。

第五條

會員權利

(一)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(二)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。

第六條

會員義務

(一)遵守本會章程、內部規章、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。

(二)繳交會費。

(三)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。

第三章

組織機關

第七條

機關

本會之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第八條

會員大會

(一)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。選舉本會各領導組織機關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、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。

(二)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、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,組成主席團。主席負責主持大會及對外代表本會。

(三)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(四)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。

(五)本會之組織機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
第九條

理事會

(一)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日常具體會務。

(二)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兩名、財務一名、秘書長一名、副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,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。

(三)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(四)在不違反法律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制定本會內部規章,內部規章內詳細訂定會務運作、職權及其他本會章程內沒有說明的情況。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,解釋權屬於理事會;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修改。

第十條

監事會

(一)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。

(二)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、監事各若干名、秘書長一名,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。

(三)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第四章

經費

第十一條

經費

本會經費源自會員會費(入會費及年費,金額由會員大會中訂定)、各界人士的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,倘會費不敷應用或特別需要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
第五章

附則

第十三條

解散

如本會被解散,將現存全部財產收入的結餘,全部捐贈予一所或多所慈善機構。

第十四條

會徽

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

二等助理員 林潔如